各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以及二级学院(部门)自购图书的资产管理,经图书馆(档案馆)研究决定,自2023年10月17日起执行《教师(部门)自购图书资产报增管理规定》(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图书馆(档案馆)反映。
图书馆(档案馆)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