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管理规定
第一节 借阅凭证
第一条 教职工和在校生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借阅图书。
第二条 学校统一招收的在本校就读的新生,必须认真学习图书馆《读者手册》,参加入馆考试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激活一卡通借阅图书。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凡是转借、借用他人校园一卡通借阅图书者,暂停借阅权限,认识错误并重新学习图书馆入馆知识,并进行网络考试合格后,方可重启借阅权限。
第二节 借阅规定
第四条 馆内所有书库、阅览室的文献资料,读者均可凭校园一卡通在库内阅览。
第五条 样本书阅览室、工具书阅览室、期刊阅览室的书刊资料等概不外借,读者可凭校园一卡通进库查找阅读,阅后放回原处。需要复印的可在馆内押证复印并当即归还,不得私自携出馆外。
第六条 借阅量与借期
(一)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含代理制、聘任制人员),可借30册,借期半年。
(二)学校离退休人员、新机制合同工,可借15册,借期半年。
(三)学校在岗合同工,可借5册,借期半年。
(四)学校统一招收在本校就读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留学生、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可借15册,借期31天。
第七条 图书续借
如果读者所借图书即将到期仍需继续使用,且未因其他原因被停止借书权限时,均可到馆续借或者自行在网上续借,每册书只能续借1次。
第八条 委托借还
读者可凭校园一卡通到本人所在校区图书馆委托借还其它校区图书馆图书,委托借还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图书馆委托借还规则(试行)》执行。
第九条 借阅权限注销
(1)读者离开学校时(包括毕业离校、退学、工作调动、辞职、进修结业等)必须还清书刊、资料,由图书馆工作人员注销,并在离校通知单上加盖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专用章。学生毕业离校前以班为单位,集体办理清还签章手续,若已签章的手续单丢失,则待毕业生清还手续全部结束后再予以补办。
(2)已故或其它特殊原因离校者,可由其家属、朋友或单位人员来图书馆办理还书、注销手续。
第三节 违章处理
第十条 超期处理
对借阅图书超期不还的读者,图书馆暂停其借阅权限,读者必须还清所有超期图书,登录图书馆入馆考试系统进行网络考试,合格后方可重启借阅权限。如所借图书还书日期处于寒、暑假期间的,可延期至开学后两周。
第十一条 书刊遗失赔偿处理
读者有损坏、遗失、盗窃书刊等行为的作以下处理:
(一)外借的书刊若有遗失和污损的,可购买相同书刊名、著者、出版社、卷期号的书刊(如该书再版、重印、改版,可购买最新版本的书刊)归还,但需交加工费2元。
(二)遗失或污损且又无法买到相同书刊,则一般中文书刊1990年(含1990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的10-20倍赔偿,1990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5-10倍赔偿。
(三)遗失进口原版书、孤本书、工具书、进口影印本等不易补充的书刊,且又无法买到相同书刊,按原价的20倍赔偿。
(四)多卷书刊丢失其中一册(卷),原价按整套书的价格计算,赔偿倍数按上述第(二)(三)条规定执行。
(五)遗失书刊,确实无法买回相同书刊,又拒绝赔偿者,停止其借阅书刊,并在上述第(二)(三)(四)条规定赔偿的基础上追加50%罚款。
(六)若已办理赔偿手续,无论是赔书或赔款,原则上都不办理退还手续。
(七)污损书刊,若不影响其内容及流通者,按1元/页处罚。影响其内容,按遗失书刊处理。丢失或损坏书刊条形码,需支付2元/条的工本费。
(八)对盗窃书刊者除按该书刊原价的10-20倍罚款外,尚须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